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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荟萃 | 何文炯:浙里长寿体系助推更高水平老有所养

本文来源于《浙江日报》2022年2月25日。




浙里长寿体系助推更高水平老有所养

作者:何文炯


随着人口老龄化、高龄化和家庭小型化,养老保障和服务已经成为重大的社会问题。自1987年进入老龄化社会以来,我省一直注重老年保障和服务体系建设,出台了一系列制度和政策,旨在适应人口老龄化趋势。当前,我省正在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应该更好地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加快探索建立“浙里长寿”体系,更高水平实现老有所养。


探索建立“浙里长寿”体系,必须有效满足老年人的基本需要。一般来说,老年人面临四种基本风险:贫困风险、疾病风险、失能风险、孤独风险,因而需要有五种保障或服务:老年收入保障、健康保障、长期照护保障、无障碍环境、精神慰藉。就当前的现实而言,前两项已经有制度但需要完善,后三项目前较为薄弱,迫切需要加强并协同推进。


最近几年,养老服务领域集聚的资源日益增加。但从总体上看,资源依然不够,例如养老护理员短缺,尤其是受过专业训练的养老护理员严重短缺,这就需要实施有效的政策,让更多人愿意从事养老护理工作。同时值得重视的是,已经进入养老服务领域的资源配置不够合理。一是城乡之间配置不均衡,农村的老龄化程度高于城镇,但养老服务资源严重短缺。二是机构养老与居家养老之间不均衡,总体上看前者供给过剩,而居家养老服务不到位,合适的家庭成员少且没有受过专业训练,社会化养老服务供给不足,许多基本服务项目缺失,能够上门为老人提供的医疗、照护、心理服务都比较缺乏。三是养老机构入住“冷热不均”,地段好、服务好、价格低的公办养老机构“一床难求”,而其他养老机构的入住率相对较低。可以说,在养老服务领域,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明显存在。为此,要按照扎实推动共同富裕的要求,加强统筹协调和资源整合,采用更加有效的体制和机制,吸引更多的资源进入养老服务领域。


一是加快建立基本养老服务制度。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养老服务已经成为社会成员年老之后的一项基本需求,所以应当将其列入基本公共服务的范畴,建议我省率先、尽快组织实施相关政策,明确把基本养老服务作为居民的一项基本权益。这一制度的核心是:基于严格的需求评估,明确由政府委托的机构提供相应的服务,或者提供资金由老年人(或监护人)购买服务。


二是稳步提高老年农民的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目的是保障社会成员年老之后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以确保其始终具有购买基本生活资料的能力。目前以农民为主体的部分群体基本养老金水平偏低,因此要稳步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保障待遇,逐步缩小老年农民与退休职工的养老金差距。


三是加快发展专业化居家养老服务。社会成员年老之后,绝大多数选择居家养老,但目前居家养老服务供给不足,专业化程度较低,关键是缺少专业化的照护服务队伍。为此,要从满足老年人需求和发展现代服务业的高度,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重点是稳步提高养老服务人员的薪酬水平、社会地位和职业预期,提高失能失智老人及其家庭购买社会化养老服务的能力。


四是加快公办养老机构改革。长期以来,公办养老机构在提供养老服务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仍存在一些问题。为此,要稳步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明确其职责主要是为经济困难的失能失智老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人等提供保障,因而要控制其建设规模和修建标准,同时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解决城镇老年人口密集老城区养老机构“落地难”问题,拓展养老机构的社区日间照料功能和居家上门服务功能。


五是建立健全长期照护保障制度。为提高全社会对社会化照护服务的购买能力,并使基本养老服务制度能够落到实处,必须加快建立长期照护保障制度,全面实行长期照护服务补助制度,以严格的需求评估为基础,政府财政对困难家庭失能失智老人实行补贴,用于购买基本照护服务。同时,稳步推进长期照护保险试点。














END

来源:《浙江日报》2022年2月25日

作者:何文炯(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浙江大学共享与发展研究院副院长)

原文编辑:周宇晗

推文编辑:邢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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